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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毒品犯罪!潮阳法院对两起毒品犯罪案件宣告一审判决

法治潮阳 2022-10-12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潮阳法院 Author 潮阳法院


为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分子,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和能力。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潮阳法院依法对2起毒品犯罪案件宣告一审判决,黄某春等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分别各处罚金。



第一宗

贩卖毒品罪、洗钱罪


同案人张某洲(已判决)在广东省珠海市某医院戒毒期间,让同在该医院戒毒的同案人许某(已判决)帮其寻找上家购买毒品海洛因。2021年6月9日,同案人张某洲、许某办理出院手续后一同坐车到同案人许某位于茂名市电白区的家中。次日上午,同案人许某通过朋友(身份不明)的介绍带同案人张某洲与被告人黄某春(外号“阿牛”)见面商议毒品交易事宜,同案人张某洲现场验货后决定向被告人黄某春购买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转账28000元给同案人许某,同案人许某再通过微信转账13000元到被告人黄某春的妻子被告人陈某娟名下微信账号给被告人黄某春作为购毒的定金。
同月11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春、陈某娟将该1300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账转给“猪肉”7000元,转给“小英哥哥”6000元。同月12日上午,同案人张某洲为了壮胆便串招同案人陈某发(已判决)一同乘坐出租车到珠海市某医院附近路段。至当日17时多,同案人张某洲、陈某发到达目的地后,便携带现金上了在此等候的被告人黄某春、陈某娟的汽车,同案人张某洲拿出现金99000元给被告人陈某娟数清后,被告人黄某春将一包毒品海洛因(净重149.71克)交给同案人张某洲,双方交易成功后各自离开。
同月13日凌晨,同案人张某洲、陈某发携带上述毒品至汕头市潮阳区海门镇高速收费站出口处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潮阳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春、陈某娟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贩卖毒品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在贩卖毒品过程中结伙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移毒资,侵害了司法机关刑事追诉的正常活动和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均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黄某春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属毒品再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遂依法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某春有期刑期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罚金六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第二宗贩卖毒品罪
2021年9月22日至10月2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波通过微信联系,在汕头市潮阳区海门镇莲花小学对面一巷子中向吸毒人员郑某贩卖13次毒品海洛因,每次贩卖1小包,重量从0.03克至0.12克不等,合计向郑某贩卖约1克毒品海洛因,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合计3185元。同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波,现场缴获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吸毒工具注射器6支。潮阳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来源:潮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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